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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韩儿童童话交流事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所提供的“日中韩交流论坛”、“中韩日交流论坛”、“韩中日交流论坛”(以下简称“论坛”)是,同意根据规定手续办理使用申请的人(以下简称“使用申请者”)使用论坛的服务。 |
第1条 本规则的目的 |
本规则是有关本服务的委员会与使用申请者之间达成的协议事项,旨在明确本服务的运营方法,提高使用效率。 |
第2条 个人信息 |
1) |
本服务依据日本国的个人信息相关法令,对使用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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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服务将从使用申请者处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下述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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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并维持本服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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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为了维持提高本服务水准,进行调查以及分析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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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电子邮件、网页画面等在线、电话、邮寄等介绍委员会或其他团体的服务等信息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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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按需要联系使用申请者时。 |
3) |
不论本条上述所记载的事项,对于有关使用者所发表信息的通信秘密未必被严守一事,使用申请者须事先认可,根据自己的判断使用本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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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局限于本条上述的规定,在下列情况,委员会根据自行判断,可保存并公开本服务所含的所有信息,其中包括目录、发表文章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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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令、行政机关或法院提出要求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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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办理法律手续上必须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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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申请者为了遵守本规则而必须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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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为了保护使用申请者、委员会或第三者的财产、权力、生命安全、公共利益而必须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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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为了维持本服务而必须时。 |
第3条 禁止事项 |
1) |
禁止使用申请者投稿符合下述事项、或者包含、涉嫌包含下述事项内容的文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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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事实有出入的信息或可能对事实造成误解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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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申请者的电子邮箱地址,地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个人隐私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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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三者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等个人信息以及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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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盗用他人的姓名、电子邮箱地址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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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论是否营利,交易、委托买卖以及其他等涉及买卖的行为以及为此进行的斡旋、中介、介绍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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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论是否营利,涉及物品的交换、借贷、赠予等行为以及为此进行的斡旋、中介、介绍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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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论是否真实,中伤特定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团体、地方公共团体、国家等行为;或者诋毁名誉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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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跟踪行为;搔扰、诽谤中伤、讥讽、侮辱、漫骂、过度攻击他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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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章、图画、或表现内容中有肯定或煽动暴力、反社会的行为以及类似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这样损害基本人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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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给第三者带来或有可能带来精神痛苦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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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违反公共秩序社会风尚的事项或因伦理观点而有问题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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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日本国法令禁止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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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除了上述以外,经委员会判定会给众多使用申请者带来不快的行。 |
2) |
使用申请者的行为或不作为是否符合本条所规定的禁止事项,由委员会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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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抹掉、删除违反本条的使用申请者以及文章等的处置,委员会对使用申请者概不负责和承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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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免责事项 |
1) |
因论坛的记载事项或有关投稿,使用申请者遭到国内外第三者的查询、抗议、投诉或被起诉时,将由使用申请者本人承担费用和负责处理所遇到的查询、抗议、投诉或诉讼。有关涉及的内容,委员会不负任何责任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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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除去委员会的故意、重大过失等直接原因之外,因第三者的非法进入导致论坛内容、投稿内容被消除、篡改时,委员会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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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除去委员会的故意、重大过失等直接原因之外,因系统故障等事故或开发方面的情况造成论坛内容、投稿内容消失时,委员会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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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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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本服务的一时停止、中止以及其他 |
1) |
委员会在不事先通知使用申请者的情况下,可对本服务的系统等进行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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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员会因保养作业、系统修复、停电或天灾等不可抗拒或不得已的因素会中止或中断本服务的运营。这种情况会事先进行通知,但不包括紧急或不得已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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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即便委员会通知了何时几点,但根据委员会的判断可变更本服务的内容、停止或结束本服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本服务结束后、论坛的刊登结束后或者论坛删除后,委员会或委员会委托运营的第三者的服务器中所保管的投稿或其他信息等,经委员会的判断可以删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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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投稿内容的著作权 |
根据本服务建立的论坛中所刊登的投稿内容的著作权,原则上归投稿的使用申请者本人所有。不经著作权者的同意,不得挪用、转用所刊登的投稿内容或有关投稿的素材。 |
第7条 本服务、本规则的变更 |
1) |
委员会在不事先通知使用申请者的情况下,可变更本服务或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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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员会在修订、修正本规则时,通过本服务的Web网页等委员会所选择的方法首次向外公布或公开修订、修改时,所涉及的修订、修正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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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只有作为使用申请者使用本服务时,可视为其随时同意变更后的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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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附则 |
本规则于2005年10月3日开始生效。 |